鲁开大工会字〔2021〕4号
关于印发《山东开放大学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分工会:
现将《山东开放大学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开放大学工会委员会
2021年10月20日
山东开放大学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工会经费使用,使工会经费更好地惠及广大会员,根据山东省总工会《山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鲁会办〔2018〕70号)等有关规定及上级工会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山东开放大学工会及其分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 工会经费的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遵纪守法原则,经费独立原则,预算管理原则,服务职工原则,勤俭节约原则,民主管理原则。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四条 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学校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应留成的60%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依法对工会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工会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所属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六)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是指工会对外投资发生的损益。
(七)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五条 分工会经费收入
由“会员会费返还”“补助经费”和“奖励经费”三部分组成。
(一)会员会费返还
按各分工会上缴会员会费的80%返还给分工会支配使用。
(二)补助经费
学校每年从工会经费中,按上年末校行政划拨工会经费人数,每人50元计算核定各分工会补助经费额度。
(三)奖励经费
根据每年分工会工作考核结果,对各分工会奖励的活动经费。工会对于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分工会可在第二年划拨120%的活动经费,考核结果为良好的第二年划拨100%的活动经费,考核结果为合格的第二年划拨80%的活动经费,考核不合格第二年划拨60%的活动经费(对各协会的奖励参考此标准)。
第六条 工会、分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
要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交的会费。正式在编教职工的会费按本人月工资收入的5‰每月由财务处从工资中扣除,编外人员会费按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由分工会每半年收取一次(分别为6月下旬、12月下旬),到工会办公室登记后,直接交财务处,交费单据财务处、工会办公室、分工会各存一份。要严格按照学校核定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山东省总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要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账户管理。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七条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八条 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职工服务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九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劳模职工疗休养活动、会员活动等发生的支出和组织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给予物质奖励的每人不超过300元,奖励人数不超过参训人数的15%。授课人员酬金标准参照省财政部门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及学校相关财务规定执行。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工会或分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团体奖励人均不得超过300元,代表学校参赛获奖的,个人奖励最高不得超过500元;校内比赛个人奖励最高不得超过300元,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纪念品,纪念品价值人均不超过100元。
工会开展文体比赛活动的,因比赛活动的特殊需要,可安排工作餐,正餐每人每餐标准不得超过40元。
工会举办或参加上级工会、行业和系统组织的文体比赛活动,根据比赛项目需要,确有统一着装要求的,可为参加人员购买服装,每人每年不超过800元。
工会在组织开展各类比赛时,可根据比赛项目实际需要为参赛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购买险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不得借此购买与比赛活动无关的商业保险。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工会或分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四)劳模职工疗休养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组织和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活动的公杂费等补助。
(五)会员活动支出。
1.用于工会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等支出。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
工会组织会员春游秋游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春游秋游确有需要,可安排工作餐、开支门票、交通费等,每人每天不超过200元,其中正餐每人每餐标准不得超过40元。
2.用于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
工会在重大节日(传统节日)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年度总额不超过2000元。重大节日(传统节日)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由校工会福利委员会调研会员需求,考察市场供给,经综合比较,工会委员会研究后确定,分上半年(一般为春节前)、下半年(一般为中秋节前)两次组织发放。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但不能发放现金、购物卡等代金券。
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不超过300元的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工会会员结婚、生育时,可以分别给予不超过600元的慰问品。会员生病住院可以给予不超过600元的慰问金(品)。会员生病住院,由所在部门、单位报所在分工会,分工会报校工会同意后,安排看望慰问,原则上同一人生病住院只看望慰问一次,确需多次看望的,慰问金(品)总额不超过600元(注:看望不住院的病人不能支取慰问金)。
工会会员去世时,可以给予其亲属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其直系亲属(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去世时,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
工会会员退休离岗(以人事处所发文件为准),可以发放不超过2000元的纪念品(由所在分工会及时统计,并报校工会统一发放)。
3.协会活动支出。用于在校工会注册的各类协会启动资金及举办校级以上活动的支出。
(六)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的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
第十条 职工服务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开展职工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职工创新活动、建家活动、职工书屋、职工互助保障、 心理咨询等工作发生的支出。
(一)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
(二)建家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方面的支出。
(三)职工创新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的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 职工创新工作活动发生的支出。
(四)职工书屋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为建设职工书屋而发生的图书购置以及维护的支出。
(五)其他服务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会员和职工普惠制服务、心理咨询、 互助保障等其他方面的支出。
第十一条 维权支出是指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支出、劳动保护支出、法律援助支出、困难职工帮扶支出、送温暖支出和其他维权支出。
(一)劳动关系协调支出。用于工会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支出。用于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众安全监督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等。
(三)法律援助支出。用于工会向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支出。用于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困教职工的救助按《山东开放大学困难职工救助办法》执行。
(五)送温暖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工会补助职工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十二条 业务支出是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省财政部门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为准。
(二)会议支出。用于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省财政部门制定的会议费管理办法为准。
(三)专项业务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工会组织建设支出,用于工会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性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工会发放兼职干部补贴(编制内的兼职干部不可发放兼职补贴)和专职社会化工作者补贴。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必要的办公费、 差旅费, 用于基层工会支付代理记账、 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工会可每年评选表彰一次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每人奖金(或奖品)不超过300元,表彰总人数不超过单位会员总数的15%。
第十三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四条 对附属单位的支出是指工会对独立核算的附属企事业单位的补助。
第十五条 其他支出是指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的有关规定, 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 奖励、 补贴由所在单位承担。基层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所在单位提供, 所在单位保障不足且基层工会能够承担的,可以工会经费适当补充。
第十七条 工会对个人发放奖励、补助、慰问金、帮扶救助款、慰问品、奖品、纪念品、蛋糕券、入场券等时,应完善审批手续,实名制发放并签收。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工会、分工会根据国家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上级的要求科学、合理地制定年度工作计划,依法依规、真实完整地编制经费年度预算,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
第十九条 工会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并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基层工会经费年度财务决算需报上级工会审批。
第二十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本单位实有会员全年工资收入
和全国总工会确定的缴交比例,计算会费收入,编列会费收入预算。
第二十一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 2%计算拨缴工会经费总额。其中:属于基层工会分成的拨缴经费列入本单位拨缴经费收入预算;属于应上缴上级工会的拨缴经费应及时足额上解,不纳入基层工会预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基层工会应将对外投资收益、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非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和其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其中:对外投资收益和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以双方协议约定金额为预算数。
第二十三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上级工会确定的专项工作, 参考上年经费补助标准,编列上级工会补助收入预算。
第二十四条 基层工会在会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上级工会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等当年预算收入不能满足完成全年工作任务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可向单位申请行政补助或动用以前年度结余资金。行政给予补助的,编列基层工会行政补助收入预算。
第二十五条 基层工会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当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优化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第二十六条 基层工会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二十七条 基层工会年度收支预算经本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本级工会委员会审批后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上一级工会认为基层工会预算与法律法规、上级工会预算编制要求不符的,有权提出修订意见,基层工会应予调整。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的预算是工会预算执行的依据,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列支各项支出,工会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确因工作需要调整预算的, 需详细说明调整原因、预算资金来源等,经本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本级工会委员会审批后报上级工会备案。因上级工会增加不需要本工会配套资金的补助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需要履行预算调整程序。
第三十条 基层工会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原实施方案进行调整优化,导致支出内容调整但不改变原预算总额的,不属于预算调整,不需要履行预算调整程序。
第三十一条 工会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分工会各项活动开支必须取得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发票。业务经办人持由分工会主席、经办人签字的发票报校工会主席审批登记后,按财务规定办理费用报销手续。
第三十二条 基层工会应按照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根据上级工会的要求,编制本单位年度收支决算。
第三十三条 基层工会决算经本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本级工会委员会审批后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三十四条 上一级工会认为基层工会决算与法律法规、上级工会决算编制要求不符的,有权提出修订意见,下级工会应予调整。基层工会应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预算、决算的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财务处应设专职会计人员负责工会财务管理工作,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工会经费收支情况。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各分工会应严格执行财务公开制度,分工会经费收入、支出要由专人负责做好管理、登记工作,须每年向本分工会公布经费收支结余情况。
第三十七条 工会应加强对各基层分工会、各文体协会经费的收入、支出和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工会经费收支预(决)算情况应接受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审计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和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计监督,并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工会预(决)算应向全体工会会员公开。
第四十条 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得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得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得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得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得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得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得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得用经费报销与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山东开放大学工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东广播电视大学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规定》(鲁电大政发〔2012〕33号),《山东广播电视大学关于对特困教职工实施救助的暂行规定》(鲁电大政发〔2012〕246号),《山东广播电视大学工会分会经费管理使用办法》(鲁电大工会字〔2017〕5号)同时废止。
校对:刘晓春